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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词条涉名誉侵权百度被互联网络判担责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02-27 15:53:15    文字:【】【】【

  因认为网络用户在“百度百科”上对其已故父亲词条的编辑行为侵犯其父名誉,原告赵某将平台方百度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判令百度承担恢复词条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元。

  2019年8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认定百度公司构成侵权,应向赵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其名誉。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以及第三十六条规定,名誉权被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而言,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的判决书,百度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存有以下三个争议点:

  《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亦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同样赋予死者近亲属就侵害死者名誉利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此外,法院认为,对死者进行负面的社会评价,不仅侵犯了死者的名誉,也影响到近亲属整体利益以及个人利益。因此,对于死者任一近亲属,均有权请求法院对死者人格权进行保护,也可以同时基于其近亲属身份追究侵犯其本人人格权的责任。

  法院认为,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其开办的百度百科,为互联网用户上传、浏览各类信息提供开放的平台。对于百度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其是否履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即信息披露和审核义务等方面进行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百度公司已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披露涉案词条编辑人的注册信息。涉案百科用户注册账号时,我国尚未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用户注册时进行实名认证,因此百度公司无法提供该用户姓名、身份证号等实名认证信息不存在过错。赵某要求百度公司继续向其提供上述信息,法院不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注册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在被侵权人有效通知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但是对于应当知道的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则要进行主动审核并采取措施,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在用户创造、编辑词条过程中涉及的知识共享及观点表达,存在引发侵权的风险。作为“百度百科”的管理者,百度公司应当具备预防上述风险发生的意识,并应当根据其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加以规制。尤其是对于人物类词条的编辑,因涉及对人物的评价,加之人人可以编辑的运行机制,极易出现主观化、情绪化及特殊针对性的表达。因此百度公司对于“百度百科”人物类词条编辑的监管力度无疑需要提升。

  本案中涉案百度用户对涉案词条进行两次编辑,均未提供任何参考资料,修改原因缺乏客观依据,但均短时间通过。说明百度公司未通过有效措施对人物类词条编辑存在的风险加以预防和控制。

  法院判决百度应当赔偿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对于原告要求百度公司清理和删除涉案百科用户发布于、搜狐网、360 百科中对《红珊瑚》作者的错误信息,法院认为,搜狐网、360 百科并非百度公司经营,其无法处置网络用户在上述平台发布的内容;虽然与百度百科均由百度公司开发并管理,但二者分属不同产品,使用规则亦存在较大差别,不宜在同一案件中进行审理,赵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因此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本案看似一个网络百科的词条被篡改,但其结果不单是对特定受害人名誉权的损害,更影响到网络百科的真实性、客观性、权威性,影响到互联网用户的利益,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百度公司为了降低运营风险而在《百度百科用户协议》中扩充免责内容的做法并不足取。百度公司在保持、促进网络百科知识共享、人人协作、获取便捷的同时,有责任充分运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技术提高审核系统的逻辑判断、运算能力,辅之以增强对词条创建、编辑的人工审核力度,营造风清气朗的网络空间,让网络百科类产品真正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互联网发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9年8月23日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儿童个人信息从收集、存储、使用、转移安信11、披露等全生命周期作出了规定,力求实现对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全面覆盖。这是我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首部专门性立法,具有里程碑、开创性的意义。

  《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络从事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等活动。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1) 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

  (2)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3) 在征得同意时,应同时提供拒绝选项,并明确告知目的、方式、范围,存储的地点、期限,更正、删除儿童个人信息的途径和方法等事项。

  (4)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儿童个人信息。

  (5) 网络运营者存储儿童个人信息应当采用加密措施,不得超过实现其收集、使用目的所必需的期限。同时对删除权、数据泄露通知等制度规定了更高标准。

  (6) 网络运营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儿童个人信息知悉范围。

  《规定》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网络运营者制定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规范、行为准则等,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未来我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工作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此外,《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也可以为我国正在研究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积累经验,提供有益的实践素材。

  近期,在哔哩哔哩视频平台上自媒体号“爱玩客”主播“考拉”的推荐下,不少消费者在GOGO商城上以低价购买多台手机产品,随后遭遇无法发货的情况。商城负责人随后在群内告诉消费者,需要“刷单”平台才有货源,同时还会有佣金。不少消费者投入更多钱进行刷单,目前共有几百位消费者下单,涉及金额高达上千万。

  8月16日,GOGO客服在微信群内出具了一份盖有红色公章的“GOGO商城”运营主体“沈阳博聚创思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的声明,称受到行业调整影响,公司要良性退出市场,把消费者的产品购买金额变成自愿出借金额,公司会分3年还清。

  8月23日晚间,自媒体博主“爱玩客”发布《关于“GOGO商城事件”进展的说明》,表示将向司法部门起诉GOGO商城负责人曾磊及其关联公司“沈阳博聚创思传媒有限公司”。目前,GOGO商城高管、“爱玩客”投资人之一李岩婷已被沈阳经侦带走调查。B站也表示,“爱玩客”账号及关联账号“玩客辣评”发布疑似不实内容,存在较大争议和风险,已给予这两个账号封禁的处理,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结果。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GOGO商城作为经营者,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应当履行发货义务。如果无法履行网络购物合同,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全部货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此外,《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据此,GOGO商城发布声明把消费者的产品购买金额变成自愿出借金额,这种单方面把买卖合同变更为借款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和以及《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GOGO商城涉嫌诈骗,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展开调查。若调查GOGO商城诈骗行为属实,则消费者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自己基于错误认识做出的意思表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自媒体“爱玩客”号称是国内首家专业电子产品拆解平台,凭借大量粉丝的信任与支持,“爱玩客”主播“考拉”大力推荐大家在GOGO商城上以低价购买多台手机产品,包括创建粉丝群,说给大家发福利,来给商城进行引流。对此广告推广行为“爱玩客”及其旗下主播“考拉”应承担怎样的广告推广责任呢?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第四款以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爱玩客”及其主播接受 GOGO商城的委托在其平台推广商品构成广告发布者,应受《广告法》以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广告发布者的制约。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要求,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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